存量房“带押过户”政策解读
一、法律政策依据
1.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政策文件
①《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
②《关于做好存量房“带押过户”工作的通知》(吉建联发〔2022〕54号)
二、出台背景
以往要买卖正在抵押、未还清贷款的房屋,买卖双方大多只能先由买方垫资或卖方自行筹借款项后,卖方去银行还贷、解除抵押登记,房屋才能过户到买方名下,再办理按揭贷款。这种模式存在诸多难题,如:垫资还贷风险大、融资成本高、时间长等。
三、目标及效果
确定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办理模式、办理流程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事项,为实现“用新贷还旧贷”、“带押过户”新流程的实施提供政策保障,从而消除抵押权人与买卖双方顾虑,使存量房“带押过户”登记新模式在全市二手房市场全面推行。
实施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卖方就无需先到银行还贷并解除抵押登记,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可直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二手房转移登记、买方抵押权新设登记等多个办理环节,通过建立资金监管账户,用买方贷款偿还卖方贷款,为买卖双方节省时间、减少费用,保证交易资金安全,有助于带押房屋的流通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相关信息:
关于对《关于全面做好存量房“带押过户”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全面做好存量房“带押过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