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吉林市国有农用地、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吉林市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政府公示地价体系,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按照《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17〕28号)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根据要求,我市制定了吉林市国有农用地、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吉林市标定地价。四个地价成果已经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吉林市国有农用地、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吉林市标定地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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