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一步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交易,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区别对待、方便群众的原则,现就国有共用宗地车库、商业网点和个人住宅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提出意见如下。
一、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取得合法产权的国有共用宗地车库、商业网点和个人住宅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适用本意见。
二、车库、商业网点和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标准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年限进行一次性区域评估。区域评估价格有效期限为一年,执行期内如遇基准地价调整或一年期满,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进行评估调整。
个人住宅申请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9〕11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等文件及规定执行。
三、住宅配套车库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最长年限不得超过70年。
商业网点和为商业配套的车库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最长年期不得超过40年。
个人住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最长年限不得超过70年。
四、本意见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
相关信息:
关于《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处理共用宗地车库、商业网点和个人住宅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初审:宋春哲 复审:杨光 终审: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