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细则》公开属性和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5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体改〔2024〕174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吉林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二、出台背景
为落实相关文件要求,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了吉林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旨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三、工作目的
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四、制定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体改〔2024〕1742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5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我局起草了《吉林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细则》。在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履行了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等规定程序,形成了《实施细则》(讨论稿),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关键词诠释
(一)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形式。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三)关于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必须接受授权部门的监督管理。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30日
相关信息: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初审:于熹龙 复审:王雷 终审: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