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不动产[2018]19号 签发人:于建文
吉林市不动产登记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促进依法登记,切实维护登记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不动产登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动产登记回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施不动产登记后,通过对登记申请主体的跟踪调查,了解不动产登记中心环节和登记人员在登记过程中是否合法、规范和廉洁。
第三条 回访应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规范相结合。
第四条 跟踪回访的方法:
(一)电话回访:对于电话投诉等案件,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在不动产登记办理过程中、登记完毕后,对登记申请主体进行回访。
(二)上门回访:上门回访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回访每半年一次,抽取办结登记的档案采取上门或者其他形式回访;不定期回访根据不动产登记投诉反馈情况,随时对已作出投诉处理的登记主体实行回访。回访人员在回访工作中,应认真听取回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诚恳地予以接受,重要情况应如实汇报,及时处理。
第五条 回访的内容:
(一)向回访的对象了解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人员及登记科室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情况。
(二)征求回访对象对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意见。
第六条 回访工作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填写《回访记录表》,并建立台帐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9月28日
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 2018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1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