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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的征求意见

来源: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 2025-05-13 11:00
 关于《吉林市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的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细则〉的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24313号)等有关规定,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吉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编制了《吉林市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现将该方案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556日至20255137天)

二、方式方法

请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递交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方式:邮寄或送达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街1800号用途管制处

联系电话:0432-62469068

邮箱地址jlsghhzrzyjlxt@163.com

 

附件:1.吉林市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

2.征求意见表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513

 

附件1:

吉林市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

为促进吉林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吉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细则以下简称《报批细则等文件,编制了《吉林市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通过编制成片开发方案,论证成片开发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确定成片开发用地的位置、范围、基础设施条件、主要用途、实现的功能、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保障区域发展合理的建设用地供给,合法、有序批地供地,促进土地利用集约高效的基础上稳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动吉林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调整方案总述

调整前,成片开发总面积541.07公顷,拟征收土地面积为274.54公顷,共28个片区,公益性配比58.75%,已完成征收面积224.09公顷。《调整方案》中调出涉及21个片区,调出面积129.60公顷,其中拟征地50.46公顷;调入涉及9个片区,调入面积66.00公顷,其中拟征地面积0.00公顷。调整后成片开发总面积477.47公顷,涉及龙潭区、船营区、丰满区、高新区和经开区,成片开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的总面积为224.09公顷。调整后共22个片区,公益性配比为65.40%

二、合规性分析

本《调整方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之规定,并与相关规划做好充分衔接,具体包括:一是遵循吉林市“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发展重点引导要求;二是衔接吉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拟建项目全部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三是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三、成片开发范围主要用途、实现功能及公益性用地配比

《调整方案》中,成片开发范围内土地用途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以及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本次成片开发涉及的项目包括居住、商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方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技术进步要求,符合市场要求,适应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相关产品日益发展的要求。通过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能够提升产业综合发展能力,实现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占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的65.40%,成片开发方案实施保证公益性配套满足大于等于40%,符合《标准》和《报批细则》的相关要求,很大程度上可以完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绿地公园等公共设施,促进公益事业的建设。

四、成片开发时序

《调整方案》中涉及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3年,第一年度拟征收土地面积170.12公顷;第二年度拟征收土地面积21.03公顷;第三年度拟征收土地面积32.94公顷。

五、成片开发意义与效益

成片开发土地将统一规划、精心安排,以最合理的建设方案,对每一块土地都加以综合利用,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等手段,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通过本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合理配置区域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比例,保障各类公共事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有利于公平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本《调整方案》中确定的成片开发范围和拟征收土地是吉林市未来发展的重要区域,通过区域开发建设可带动经济增长,人口聚焦和就业收入的提升。同时配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功能服务。

 

 

 

 

 

 

 

 

 

 

 

附件2:

征求意见表

项目名称

吉林市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字处)

 

年月日

 
 
 
 
初审:吴菲        复审:梁宏伟        终审:周冠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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