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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2025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征求意见

来源: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 2025-04-22 15:11
 关于《吉林市2025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细则的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24313号)等有关规定,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吉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编制了《吉林市2025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现将该方案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公示时间

2025422日至2025429日。

二、方式方法

请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递交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方式:邮寄或送达

       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街1800号用途管制处

联系电话:0432-62469068

邮箱地址jlsghhzrzyjlxt@163.com

 

附件:1.吉林市2025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2.征求意见表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422

 

附件1

吉林市2025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为促进吉林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吉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细则以下简称《报批细则等文件,编制了《吉林市2025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通过编制成片开发方案,论证成片开发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确定成片开发用地的位置、范围、基础设施条件、主要用途、实现的功能、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保障区域发展合理的建设用地供给,合法、有序批地供地,促进土地利用集约高效的基础上稳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动吉林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方案总述

吉林市2025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共涉及13个片区,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102.88公顷,拟征收土地面积64.31公顷,占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的62.51%。公益性用地面积43.04公顷,占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的41.84%。本次成片开发范围全部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避让了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环境制约因素,不涉及城镇建设不适宜区。

二、合规性分析

本《方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之规定,并与相关规划做好充分衔接,具体包括:一是遵循吉林市“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发展重点引导要求;二是衔接吉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拟建项目全部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三是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三、成片开发范围主要用途、实现功能及公益性用地配比

《方案》中,成片开发范围内土地用途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以及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本次成片开发涉及的项目包括居住、商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方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技术进步要求,符合市场要求,适应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相关产品日益发展的要求。通过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能够提升产业综合发展能力,实现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占成片开发范围总面积的41.84%,满足“开发片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内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20%”的要求,符合《标准》和《报批细则》的相关要求,很大程度上可以完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绿地公园等公共设施,促进公益事业的建设。

四、成片开发时序

《方案》中涉及的成片开发建设项目计划3年内完成征收。

五、成片开发意义与效益

成片开发土地将统一规划、精心安排,以最合理的建设方案,对每一块土地都加以综合利用,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等手段,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通过本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合理配置区域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比例,保障各类公共事业项目的规划建设。有利于公平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本《方案》中确定的成片开发范围和拟征收土地是吉林市未来发展的重要区域,通过区域开发建设可带动经济增长,人口聚焦和就业收入的提升。同时配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有利于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功能服务。

 

 

 

 

 

 

 

 

 

 

 

 

附件2

征求意见表

项目名称

吉林市2025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字处)

 

       

 
 
 
初审:吴菲        复审:梁宏伟        终审:周冠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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