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公开征求《吉林市全面推行田长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进一步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21〕34号),在借鉴“林长制”“河长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吉林市全面推行田长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0月28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至我局。
地 址:吉林市重庆街1800号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 于东成 杨微,联系电话:62469016
电子邮箱:jlsgtjgbc@126.com
附件:《吉林市全面推行田长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8日
吉林市全面推行田长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田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21〕34号)要求,进一步压实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分级保护、逐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牢牢守住耕地红线,扛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夯实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责任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健全黑土地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农田布局优化、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管的全流程、全链条、全覆盖农田保护机制,织密织牢监管网络,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上下联动。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农田保护共同责任体系,构建上下联动、无缝对接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农田保护责任,一体推进保护、管理、监督与执法。
——坚持依法依规、严保严管。依法对农田数量、质量、生态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耕地保护红线目标决不能突破,永久基本农田决不能擅自占用,推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市情,精准施策,科学治理,全面提高农田保护利用水平。
——坚持权责明晰、奖惩并重。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评估考核与结果运用,建立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对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表扬,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实行约谈问责。
(三)工作目标
到2021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田长制组织体系,配套制度基本形成,工作格局基本确立;到2022年年底前,责任明确、治理有效、监管到位、奖惩分明的田长制制度体系全面建成,全市农田保护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二、组织体系
(一)分级设田长
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4+1”模式设立市、县、乡、村四级田长和网格长。
市、县(市)区和开发区设总田长,由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副总田长,由党委(党工委)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同志,政府(管委会)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
乡级设田长,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副田长,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村设村级田长,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担任。
村以下设网格长,网格长由村“两委”班子成员或社主任担任。
(二)分级设田长办公室
市、县(市)区和开发区设立田长办公室工作。市田长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农办、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内部设立专职办事机构,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开发区田长办公室设置参照市级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乡、村级田长制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确定。
(三)分级设田长联席会议
市、县级设田长联席会议,由总田长召集。其中,市级田长会议成员单位有市委农办、市委宣传部、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参加会议。各县(市)区、开发区田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本地实际,由本级总田长确定并召集。
(四)明确责任区域
田长责任区域按行政区域划分。市级田长责任区域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县级田长责任区域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乡级田长责任区域以行政村为单位,村级田长责任区域以村行政管辖区为单位;网格长责任区域由村根据耕地资源情况划分若干管护网格,原则以村所辖自然屯或村民小组为单位。
三、工作职责
(一)田长、网格长职责
1.市级总田长、副总田长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承担全面推行田长制总指挥、总督导职责;组织领导市级行政区域内农田保护工作,协调解决工作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田长办公室监督考核市级田长会议成员部门和下一级田长履行职责情况。市级总田长对全市田长制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统筹全市农田布局、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管工作。副总田长协助总田长开展工作,对田长制建立、推行、督导、考核等工作负分管责任。
县级总田长、副总田长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承担全面建立、推行田长制职责;组织完成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立网格化管理组织体系,对辖区内的农田保护负总责,主要包括统筹谋划和部署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和提升质量等工作;协调解决农田保护重大问题,具体包括:带头落实会议、巡查、调研等制度;调度、督导本级田长和下级田长履职尽责,落实田长制等情况。县级总田长对本级田长制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统筹所辖区域农田布局、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管工作;副总田长协助总田长开展工作,对田长制建立、推行、督导、考核等工作负分管责任。
乡级田长、副田长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农田保护工作,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完成本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组织村级田长、网格长进行必要的学习培训;建立、更新田长档案信息;设立田长信息公示牌;落实会议、巡查等制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耕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调解职权范围内的农田权属争议,维护承包经营人合法权益等工作。乡级田长对本辖区内田长制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将农田布局、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村级田长负责组织本村农田保护工作,做好网格长的推荐工作;组织网格化巡田和一线普法宣传;维护田长信息公示标识;及时发现、制止破坏耕地的行为,并向上级报告;参加田长会议,落实巡查要求;协助权利人解决实际问题等。村级田长对本辖区内田长制工作负具体责任,负责将保护利用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
网格长负责按照村级田长部署要求,具体落实农田的一线巡护,了解和掌握所负责区域的农田数量、质量情况,及时发现并向村级田长报告责任网格农田保护利用工作情况和问题;承担责任网格农田保护利用职责;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协助做好执法、普法宣传等工作。
(二)田长办职能
负责田长制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落实总田长、副总田长确定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总田长(田长)报告责任区域农田保护情况,负责田长制推进和实施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三)田长联席会议职能
负责研究确定田长制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审定相关制度和措施办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落实工作职责。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农田布局
运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明确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的权属、面积、位置,实行全面保护。对永久基本农田现状进行全面评估,在可稳定利用的耕地范围内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优化,实现布局合理、质量提高。全面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生产布局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引导农业布局结构规模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落实。)
(二)强化农田保护
加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优化配置工程措施、农艺措施和管理措施,加强退耕还林、沟道防治等综合治理,构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完善表土剥离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加大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力度。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用薄膜,加强农膜回收等环节监督管理。推进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工作,实施农田防护林修复完善工程,采取恢复、改造、更新办法,提高农田防护林数量和质量,积极推进公路、铁路、河流绿化,形成闭合式的保护网络,提高防护功能。实施源头污染防控,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排查整治,控制农药化肥不合理使用,推动畜禽养殖粪污、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有效治理。(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田建设
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科学、有序开发耕地后备资源,落实好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加强建后管护,做到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打造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优质良田。因地制宜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深翻深松、养分调控等土壤培肥改良技术,提升耕地质量;采取工程措施或农艺措施,加强对盐碱化耕地、酸化耕地等退化耕地改良治理,遏制退化趋势,使耕地在利用中得到有效保护。加快补齐大中型灌区老化失修严重的短板,提升灌区供排水服务水平,坚持灌区整体性改造,与实施高标准农田、水美乡村、生态灌区协同建设,统筹协调解决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恢复等问题,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积极培育推行种养循环一体化发展模式,打造一批种养结合的示范场、示范区,促进粪肥就地就近有效供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落实。)
(四)改进农田利用
依据耕地利用优先序,合理确定耕地在农业内部的用途,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及饲料饲草生产。在适宜地区,大力推广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作技术,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强化分区施策,实施提质增肥、固土保肥、改良培肥等保护利用模式。支持农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主体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生产,并加强指导与监管,提升服务效能。鼓励农技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教学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联合开展技术推广,加快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和新型农机装备应用。大力推进科学种田,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技术措施,稳定提升化肥农药利用率。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确保农地农用,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控。(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落实。)
(五)严格农田监管
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强化规划计划管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加大督察执法力度,建立政府主要领导和村委会主任负责的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耕地保护监管“一张图”,对违法违规乱占耕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加强政府执法监管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工作衔接,依法打击非法占用、破坏和污染耕地违法行为。对耕地保护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逐步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监测耕地质量动态变化。落实耕地质量监测点属地管理职责,加强耕地质量监测点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变动耕地质量监测点的设施及标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 、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按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落实。)
五、推进步骤及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2021年12月底前):动员部署阶段。建立市、县、乡三级田长制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市、县、乡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制度;组织召开田长制学习培训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田长制工作。
第二阶段(2022年6月底前):组织实施阶段。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田长制组织体系,市、县级建立田长制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在总田长领导下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立各级农田保护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任务,划分网格责任区,落实责任人,建立责任明晰、分工有序、监管严格的管理机制,健全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
第三阶段(2022年12月底前):巩固提升阶段。完善田长制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田长制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提高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发展水平;巩固提升市、县、乡、村四级田长制组织体系运行质量,构建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监管严格的农田保护发展工作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是推行田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强化担当,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完善配套制度,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田长办公室,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稳妥有序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担当、通力协作,确保形成合力。各级田长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帮助,做好牵头抓总工作,加强工作汇报及沟通协调,发挥好职能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市、县两级要在建立田长制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重点区位设置田长制信息公示牌,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巡田制度,明确巡田责任、方式、频次等要求,推动各级田长及时掌握责任区域农田保护利用情况。建立督察(查)督办制度,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强化落实,推动工作。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工作协同,及时主动回应各界关切。探索建立市、县两级“总田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田长制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在协同领导、办案协作、联合工作、信息共享、日常联络五个方面建立联动机制。
(三)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将田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推进。各地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利用、土地整治、农田水利等项目,集中用于农田保护利用。对田长制实施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开发区,在黑土地保护利用、乡村建设行动、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四)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将推行田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建立田长制考核指标体系,严密组织田长制工作考评。田长制工作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分为市级考核和县级考核,分别由市、县两级总田长组织,该级田长办公室实施。考核结果将作为各级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同时,将各地田长制建立实施情况、各级田长履行职责情况等纳入督察范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要下发督察意见书,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曝光、警示约谈、追责问责。
(五)强化技术支撑。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快建设省、市、县互联互通的耕地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定期或实时对违法占地、耕地保护、农田利用等情况进行全程监测监管。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实施田长制的重要意义,推动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主动参与、共同管理,营造严格农田保护利用的良好氛围。
附件:1.吉林市田长制巡田制度(试行)
2.吉林市田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试行)
3.吉林市田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4.吉林市田长制信息通报制度(试行)
5.吉林市田长制信息公示制度(试行)
6.吉林市田长制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附件1
吉林市田长制巡田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田长巡田工作,强化田长制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落实,根据《吉林市全面推行田长制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吉林市田长制巡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田长巡田是指田长通过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实地踏查责任区域,发现并解决责任区域内农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行为。其中,田长包括各级总田长、副总田长。
第三条 田长巡田应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田长巡田可以结合工作调研、视察、考评等工作一并开展。建立“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地区,可以协同检察机关共同开展巡田活动。
第五条 田长巡田工作列入田长制工作考核。
第二章 巡田内容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田长巡田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情况;
(二)田长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耕地用途管制落实情况;
(四)年度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五)涉耕违法案件侦办及督察督办问题整治整改情况等。
第八条 市、县总田长、副总田长应结合本级农田保护工作实际,结合巡田活动每年开展一次专题调查研究。
第九条 市、县田长办公室及乡级田长办事机构要按照本级田长指示负责巡田活动的组织、协调、统计和保障工作,同时负责对下一级田长巡田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巡田频次和区域
第十条 各级田长巡田活动频次应根据本级农田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确定。
市、县田长每半年,乡级田长每季度,村级田长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田活动。违法问题突出的时段,应当增加巡查频次。
第十一条 各级田长巡田活动应当做好协调部署,同级田长巡查区域应做到无缝对接,整体巡查范围努力覆盖全部行政区域。
农田保护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当作为巡查重点。
第四章 巡田发现问题处理
第十二条 通过定期对责任区域进行全面巡查,市、县级总田长、副总田长重在破解制约农田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乡、村两级田长重在及时发现和解决农田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三条 田长巡田期间发现问题,能够立即处理的应当立即妥善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将问题带回交本级田长办公室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田长办公室根据问题性质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单位)调查处理,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抓好问题整改,并向本级田长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田长巡田期间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问题,应当认真记录,及时移交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调查处理。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负责解决的部门(单位)应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负责解决的部门(单位)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继续推动问题解决。负责解决的部门(单位)应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时,一并向本级田长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田长巡田期间发现重大倾向性问题的,可以现场组织有关责任部门(单位)研究解决,也可组织工作专班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田长巡田期间发现的问题,其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列入田长制督办内容,跟踪问效。
第五章 巡田登记
第十七条 田长巡田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登记,建立档案信息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田长巡田记录格式文本按市田长办公室统一规范。
第十九条 田长巡田记录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区域、发现的问题(包括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采取措施、处理效果、移交有关部门或向上级报告的问题解决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田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吉林市田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田长制实施,强化田长制工作落实,压实责任,提高效率,根据《吉林省全面推行田长制的意见》和《吉林市全面推行田长制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吉林市田长制工作督查督办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的主体和对象
按照督查督办主体的不同,市级分为市总田长(含副总田长)督查督办、市田长办公室督查督办和市田长会议成员部门督查督办。
市级总田长(含副总田长)督查督办的对象为所辖各级田长、田长办公室和市级田长会议成员部门;市田长办公室督查督办的对象为所辖各级田长办公室;市级田长会议成员部门督查督办的对象为对口下级部门。
县级参照市级明确。
第三条 督查督办内容主要包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大事项;落实各级田长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田长制工作开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通过明察暗访、群众投诉举报发现的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的重大问题和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按照督查督办层级不同,市级督查督办内容可以细化如下:
(一)市级总田长(副总田长)督查督办内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批办的重大事项;下一级田长和市级田长会议成员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市直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市田长办公室不能有效督查督办的事项等。
(二)市田长办公室督查督办内容为市级田长批示批办的事项、市级田长会议议定的相关事项,田长制工作开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通过明察暗访、群众投诉举报发现的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的重大问题和市级田长会议成员部门不能有效督查督办的事项等。
(三)市级田长会议成员部门督查督办内容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和本级总田长(含副总田长)指定本部门负责的督查督办事项。
县级督查督办内容的细化参照市级明确。
第四条 督查可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一次,督查内容根据林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确定。专项督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实施组织实施,督查内容为特定事项或具体任务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督办可分为书面督办和现场督办。书面督办一般采取“三单一函”方式,即在重点工作时段,向督办对象印发工作提示单;对重点工作任务,印发工作交办单;对存在问题的,印发工作督办单,必要时送达警示函,督促履职尽责。现场督办由督办主体深入现地,了解督办事项办理进度,查阅相关资料,提出办理要求并跟踪督导落实。现场督办由各级田长办公室组织开展,涉及田长会议成员部门和重大事项的,需报请本级总田长、副总田长同意。
第六条 督查一般分为督查准备、督查实施、形成报告、结果反馈、整改落实和建立台账等工作环节。
(一)督查准备。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者工作需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并按要求报批。
(二)督查实施。向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暗访方式除外),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和督查要求等。督查实施过程中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实、征集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查。
(三)形成报告。汇总督查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形成督查工作报告,按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时限报送有关机构和部门,领导未作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10个工作日掌握。
(四)结果反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实施主体要向督查对象反馈督查意见,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下达问题整改通知书。
(五)整改落实。督查对象按照整改通知书抓好问题整改,按照通知书要求反馈整改情况。督查主体应跟踪问题整改情况,对整改效果不好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纳入督办事项。
(六)建立台账。督查主体在任务完成后,应将督查工作有关材料认真进行整理,登记造册、立卷归档,列入田长制档案登记材料妥善保管。
第七条 督办主要分为立项、实施和归档等工作环节。
(一)督办立项。根据督办主体和内容,各级总田长督办,由该级总田长、副总田长同意后立项;田长办公室督办,由该田长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后立项;田长会议成员部门督办由该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后立项,并通报同级田长办。
(二)督办实施。督办工作立项后,总田长督办和同级田长办公室督办由市田长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实施,田长会议成员部门督办由该部门组织实施。督办主体也可将督办工作交有关部门承办。交有关部门承办的,督办主体应当提出具体交办意见。
承办部门接到交办意见后,应按照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抓紧办理,督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协办部门应主动配合完成督办任务。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部门报送至同级田长办协调。
承办部门完成督办任务后,应及时将督办结果书面反馈至督办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也应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下步安排等反馈至督办主体。
(三)督办归档。田长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实施的督办事项由该办公室进行登记造册,统一归档。归档内容主要为督办事项的有关材料原件、重要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和督办情况报告等相关资料。田长会议成员部门组织开展的督办相关资料由该部门归档并将副本抄送同级田长办。
第八条 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必要时提请本级党委、政府督查机构联合督查督办,可能涉及领导干部渎职甚至违法犯罪的,可协调本级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纳入田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本制度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田长办公室承担。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吉林市田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田长制议事程序,保障田长有效履职,根据《吉林省全面推行田长制的意见》《吉林市全面推行田长制实施方案》等文件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吉林市田长制会议制度。
第二条 田长制会议包括田长会议、田长会议成员部门联席会议、田长会议成员部门联络员会议和田长办公室会议。
第三条 田长会议
(一)会议由各级总田长或副总田长召集,该级田长和田长会议成员部门参加。召集会议的总田长或副总田长还可以根据需要,召集下级田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参会。
(二)会议由各级田长办公室按程序报请本级总田长或副总田长同意召开。市级田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经市级总田长或副总田长同意,可另行召开。县级召开频次由本级研究确定。
(三)会议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决定本级田长制工作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
3.协调解决本级有关全局性重大问题;
4.研究本级田长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
5.制定推行田长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工作主要任务;
6.本级总田长或副总田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各级田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加强与本级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沟通衔接。
(五)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由该级田长办公室形成纪要,按程序报送本级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审核,由本级总田长或副总田长审定后签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按会议部署分工落实,田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办,并及时向总田长、副总田长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和进展情况。
(七)市级田长会议成员部门及职责
市委农办负责田长制改革与其他涉农重大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委宣传部传部负责组织田长制改革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中级法院负责组织各级审判机关加快耕地保护相关案件审理,支持自然资源和农业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工作。
市检察院与市田长办建立“田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重大涉耕地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或支持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共同解决耕地保护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田长制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并做好有关重大耕地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服务工作;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等农田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下达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市田长办日常工作,负责全市耕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以及耕地的整理、复垦、开发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开发区严格落实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政策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制定耕地质量标准,落实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措施,指导和规范农业结构调整,防止耕地“非粮化”;组织开展黑土耕地保护利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模式创新、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等工作。
市公安局与市田长办建立协作机制,指导县(市)区公安机关做好破坏耕地资源违法案件的侦办,加强维护土地资源安全力量,震慑和打击破坏耕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建立田长制运行经费财政保障机制;负责统筹整合各类涉农相关资金,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支持耕地保护等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对田长制改革过程中涉及的绩效考核、人员调配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有关服务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配合市田长办开展有关专项行动,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地方政府和责任单位做好涉及农田环保督查问题整改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耕地水土流失调查,指导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市田长办共同探索建立“田长+河湖长”有关协同工作机制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退耕还林还湿和农田防护林建设等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配合田长办做好相关考核工作。
各县级田长会议成员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级明确。
第四条 田长会议成员部门联席会议
(一)会议由田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会议议题内容涉及的各有关田长会议成员部门负责同志和田长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会议由田长办公室或有关田长会议成员部门提出建议,经田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召开。
(三)会议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以及本级总田长的指示批示;
2.审议拟提请本级田长会议研究的重大行动和重要事项;
3.审议拟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4.审议拟提请本级田长会议研究的田长制相关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5.听取有关本级田长会议成员部门落实田长制工作情况的汇报;
6.田长办公室主任同意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田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形成的纪要由田长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田长会议成员部门和田长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田长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五条 田长会议成员部门联络员会议
(一)会议由田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田长会议成员部门联络员和田长办公室有关人员。
(二)会议由田长办公室或田长会议成员部门提出建议,经田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召开。
(三)会议主要任务:
1.协调督导相关成员部门落实田长会议成员部门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2.通报各成员部门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
3.商议各成员部门推行田长制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4.商议田长制日常工作遇到的相关问题;
5.田长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商议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由田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五)会议商定的事项由田长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田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印发。
(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田长会议成员部门抓好落实。田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田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和进展情况。
第六条 田长办公室会议
(一)会议由田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田长办公室有关人员。
(二)会议主要任务:
1.贯彻落实田长会议、田长会议成员部门联席会议、田长会议成员部门联络员会议的各项工作部署;
2.通报推行田长制工作情况;
3.商议推行田长制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4.商议田长办公室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5.需要研究的其他具体事项。
(三)会议由田长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
(四)会议商定的事项由田长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田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印发。
第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级田长制工作需要建立其他田长制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田长办公室承担。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吉林市田长制信息通报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田长制工作交流,及时掌握田长制工作动态,保障田长制工作有效落实,根据《吉林市全面推行田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吉林市田长制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田长制信息通报是指各级田长、田长办公室以及田长会议成员部门(单位)之间按照既定机制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相互以报告、通知、函件等适当形式告知有关田长制工作的情况,以便于对方了解掌握,采纳运用的工作。
信息通报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凝聚合力,落实工作。
第三条 田长制信息通报应遵循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田长制的地区。
第五条 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工作专报、工作简报和工作通报。
第六条 工作专报主要适用于各级田长、田长办和田长会议成员部门之间用于信息平行报送或上行报送。报送内容一事一报,主要是重大、紧急的田长制工作信息。工作专报经报送机构负责人审定后报出。
第七条 工作简报主要用于各级田长办向田长和田长会议成员部门告知有关田长制工作信息。简报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田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田长制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田长制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报送形式主要包括上行报送、平行抄送和下行印发等形式。各级田长制工作简报每两个月至少编制一期,也可根据工作情况,必要时可以加期编制。工作简报信息应当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八条 工作通报主要用于各级田长办向有关田长和田长会议成员部门等特定对象报告或告知有关田长制工作信息,通常以会议、公文或工作简报等方式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对田长制工作方案部署落实情况;田长制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田长制工作开展中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通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第九条 其他要求
(一)信息通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田长制工作考核评价内容,上一级田长负责指导、督促、考核下一级田长工作落实情况。
(二)对因信息报送工作不及时、不上报、乱上报,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或工作被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田长办公室承担。
附件5
吉林市田长制信息公示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提高田长制工作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畅通监督和举报途径,根据《吉林市全面推行田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吉林市实际,建立吉林市田长制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田长制信息公示,是指各地在建立和实施田长制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依据有关政策或实践需要,主动向社会民众展示有关信息,以便于社会民众了解和参与有关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示应按照信息“谁产生、谁公示”“谁公示、谁把关”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
第四条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已建立田长制的地区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田长制信息公示工作由各级田长办公室组织实施。
上一级田长办公室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和考核下一级田长办公室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 公示内容
(一)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发布的与田长制工作有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技术导则等;
(二)田长制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耕地保护发展情况等;
(三)田长制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方案等;
(四)田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包括田长、网格长的名单、责任区域、职责内容和联系方式等;
(五)田长制工作动态及成效,典型经验和做法等;
(六)与田长制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等;
(七)耕地资源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等。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示。
第七条 公示平台
(一)政府、部门和行业有关工作简报。
(二)公告、通告、公示牌。
(三)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府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平台。
第八条 各级田长办公室应于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示,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示的,待原因消除后依照有关规定对外公示。
第九条本制度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田长办公室承担。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吉林市田长制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市田长制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田长制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根据《吉林市全面推行田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吉林市田长制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田长制档案,是指各级田长办公室在组织实施田长制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田长制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查考利用。
第四条 田长制档案纳入本级自然资源部门档案体系统一管理。市、县两级田长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田长制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田长制档案分为文书类、声像类和实物类。
(一)文书类档案归档范围包括:落实田长制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方案、配套制度、调研报告、会议纪要、工作简报、考核材料等文件资料,各级田长、网格长等岗位人员名册、联系方式、责任区域信息、履职情况登记材料等。
(二)声像类档案归档范围包括:落实田长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图像、音频、视频等资料,主要包括数码照片材料、新闻信息材料、录音录像材料、微短视频材料、微博微信录屏及截屏记录等。
(三)实物类档案归档范围包括:落实田长制工作中制作或获得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物品,包括宣传条幅、宣传海报、宣传板等以及奖牌奖状、证书锦旗等。
第六条 田长制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田长制档案应按照年度-类别进行归档,当年形成的田长制档案,应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二)归档文件材料形成时,应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红墨水、复写纸、热敏纸。
(三)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系统,组件齐全、内容完整。
(四)归档文件材料应当经本级业务机构负责人审定。
(五)文书类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要求,编写件号等要素,编制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
(六)声像类和实物类档案应编目并附文字说明;外文材料应附翻译材料;有电子文件的应与纸质文件一起归档。
第七条 田长制档案应存放于档案库房内,库房应符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要求,档案装具应符合国家规定。涉密档案应严格落实有关保管要求。
第八条 严格规范田长制档案利用,调阅档案须经业务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九条 田长制档案销毁工作应按照档案鉴定销毁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条 各地可参照本制度,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措施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田长办公室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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