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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区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 2012-01-13 11:21
   

吉林市城区2012年度国有建设

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考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坚持总量适中、内部均衡、统筹兼顾、重点保障的原则方法,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全力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节约、集约、高效用地,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计划指标及配置

(一)2012年度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385公顷。

(二)在2012年度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83公顷,工矿仓储用地500公顷,住宅用地712公顷(其中棚户区及危旧楼改造用地336公顷、普通商品房用地376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80公顷,特殊用地10公顷。

四、政策导向与执行标准

(一)坚持计划控制引导,统一有序、规范供应。本年度各类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照《吉林市城区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确定的控制指标实施。

(二)认真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重点保障城市住宅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用地”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标准。棚户区(危旧楼)改造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商服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供应,明确落实具体地块,小于2公顷的用地项目按供地计划中的机动指标进行建设用地供应。未列入计划指标的,除执行中期经市政府批准调整外,年度内一律不予供地。严格落实单宗房地产用地面积不超过20公顷的规定,控制单宗房地产建设用地规模。

(三)突出经济发展支撑项目用地服务,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市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势产业用地需求。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均实行指导性计划控制,根据年度用地需求保障供应。乡镇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实际需要机动安排。

(四)严格遵行土地供应方式程序。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不含原地内改扩建)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供地,统一在土地市场公开进行。扩大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其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在缴纳土地划拨价款后以划拨方式供地。

(五)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六)严格按照各开发区功能定位、产业政策和主导发展方向,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供应,从严从紧控制开发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量,防止挤占工业项目用地指标。

五、计划实施保障

(一)积极强化措施,确保供地服务效率质量。计划实施中,要把握全面,突出重点,强化服务,对年度重点大项目用地、政策性住房用地要采取超前介入,跟踪服务,保障供应,切实满足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二)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市国土、规划、房产、建委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配合做好计划实施工作。

(三)凡是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地块,在本年度内未经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有偿使用续期手续。

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计划认真制定2012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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