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市紫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绥河凝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验收结果的公告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我局组织专家对吉林市紫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绥河凝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了验收,验收通过结果公示7日无疑义,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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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市紫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绥河凝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验收报告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17日
初审:王云龙 复审:张建辉 终审: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