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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严格规范临时建设管理的通知

来源: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 2023-03-01 15:12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严格规范临时建设管理的通知

吉市规自然规字20231

 

各城区(开发区)分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市规划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临时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审批由属地分局负责办理。临时建设的建筑设计方案分局初审通过后,履行公示及听证程序。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上报市局建设工程规划会审会审查,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临时建设手续: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二)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住房或者进行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周围建筑物使用功能的;

(四)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绿化隔离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三、涉及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市、区政府(管委会)“一事一议”项目,市直各部门依照行业管理要求建设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临时建设审批手续。

四、使用临时用地的,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具备条件的可一并出具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相关批准文件。

五、临时建设应当按照项目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六、临时性建筑物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和抵押。

七、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应超过临时用地期限。需要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八、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未开工的,批准证件自行失效。

九、属地分局应牵头做好批后管理工作。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规划监察支队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吉林市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根

3.临时建设管理实操手册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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