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付春山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绥河村14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付春山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