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淑芹、崔永祯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欢喜乡欢喜村五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素琴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