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福同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郑村四社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复桐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