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林晓宗 因保管不善,将吉市国用(2009)字第220201005206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林晓宗
2025年 4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