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刘学军因保管不善,将G001145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该证书登记不动产坐落为高新区胜丰小区2号楼1-5-7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刘学军
不动产登记机构联系电话:69953878
2024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