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律师法》和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分局(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分局)委托,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指派浦克律师就关于对《江畔名苑》小区10号楼5单元2楼43号住宅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事宜向贵公司进行告知并致函如下。
贵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向化工园区分局递交了对《江畔名苑》小区10号楼5单元2楼43号住宅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的异议书,化工园区分局已于当日收到并暂停办理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现贵公司提出异议已经超过15日。化工园区分局在此期间未收到贵公司提交的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
鉴于上述情况,本律师认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八十三条规定,贵公司应于提出异议后15日内,向化工园区分局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失效。
综上,本律师向贵公司郑重函告:
一、贵公司提交的《异议书》失效;
二、化工园区分局将基于并依据房屋买受人提出的申请和提供的经贵公司在房产局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对该房屋办理转移登记。
如贵公司对此事有建设性意见,请与本律师联系。
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克
联系电话:18629961678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