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1080执恢1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吉市国用(2012)字第220204001178号不动产权证书执行裁定转移到王卓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权利人:刘晶峰
声明人: 王卓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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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号:吉市国用(2012)字第220204001178号
权利人: 刘晶峰
不动产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单元号:220211003019GB00028F00010002
不动产坐落:高新区光明新村5号楼1-1-2号
备注: 划拨 房证挂失 20.65
公告单位: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新分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