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秀菊 因保管不善,将 吉市国用(2007)字第22020100428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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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吉市国用(2007)字第220201004285号
权利人:张秀菊
不动产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单元号:220204005012GB00015F00010083
不动产坐落: 船营区华南小区9号楼6单元2层74号
备注: 张连昌为现房主,代张秀菊办理土地证遗失
公告单位: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