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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吉市政函〔2021〕71号)政策解读

来源: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 2022-08-10 15:30

关于《吉林市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吉市政函〔2021〕71号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和全省经济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各市(州)政府、管委会更大的用地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吉政函〔2021〕13号),明确了授权和委托事项的同时,要求市政府制定《吉林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吉政函〔2021〕13号)

三、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

(一)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由省政府批准的吉林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215 平方公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授权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委托。除需报 国务院审批的以外,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内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及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土 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省政府委托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批委托。省政府已批准的建设用 地改变用途的,省政府委托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目标任务

《吉林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向省政府报备,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我市将依据该实施开展授权和委托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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