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16号)要求,有效防控安全生产源头性风险和隐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现就严格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简称高危项目,下同)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部署为引领,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把安全生产作为高危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高危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和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又无力有效管控的坚决实施“一票否决”,构建集规划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素质“五位一体”的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的把关机制,全面预防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
二、严格项目立项
(一)强化高危项目核准安全风险评估。发改、工信等部门要严格核准环节的安全把关,加强高危项目评估,在项目立项时应征求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并严格按照意见进行源头把关。
(二)严格高危项目核准安全审查。发改、工信等部门要严格高危项目的核准审查,不符合最低产能和规模要求的小矿山、小冶炼、小化工等新建项目不予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矿井和低于12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予核准。严格执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关于稀土、铁矿、有色、黄金等矿山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项目不予核准。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从严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在化工园区内建设,要综合考虑园区内企业之间相互影响,严控安全风险。严格金属冶炼、涉氨制冷(储量超10吨)企业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论证,对无力管控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严格规划选址许可审批
(一)强化高危项目规划选址安全风险评估。住建部门在高危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程序进行审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对项目的安全风险深入论证,据此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严格高危项目规划选址安全审查。住建部门要严格高危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将是否存在安全风险作为审查的重点内容,严把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关口。严格化工园区等高危项目集中重点区域规划的安全评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选址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新建露天矿山不予批准;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安全距离必须符合300米要求;新建尾矿库项目下游一公里有居民和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内的新建矿山项目,不再予以审批。严禁在安全和卫生防护隔离地带内建设无关设施和居住建筑。对上述安全隐患较大的项目选址,应将安全评估报告作为规划选址必要审查内容。在进行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时,应征求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严把安全准入关口。
四、实施高危项目联审联控
建立高危项目联合审批机制。发改、住建、工信、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建立高危项目联合审批机制,在高危项目立项核准、规划选址时,实施发改、住建、工信、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方可核准,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一票否决”,严格高危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审批关口。
五、严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准入
(一)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准入门槛。省级安监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产业政策和本地区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吉林省矿山、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和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禁限控”目录,建立在区域、规模、工艺设备、危险化学品品种等方面禁止部分、限制部分、控制部分的安全准入清单,严格限定准入门槛。
(二)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安监(煤监)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发放许可意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及国土、规划等前置要件提供情况,严格审查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覆盖全部工种的操作规程、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严格审查人员持证上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相关情况,对不满足许可条件的申报事项,一律不予许可。
(三)严格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安监部门要将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核查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要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可采取“双随机”等方式实施抽查。对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评价机构进行设计和编制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对不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建设项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90号)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主体责任的,要加大行政处罚和通报曝光力度,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六、严格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安全准入
(一)加强工艺技术风险评估。工信部门要加强对新材料、新工艺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建立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根据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二)完善工艺技术安全标准。工信部门要完善、及时宣贯和执行国家修订公布的相关工艺技术装备强制性安全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或企业等率先制定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的安全生产地方、行业、企业标准。支持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加快与国际安全生产标准的对标接轨步伐。
(三)严格设备安全准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高危项目特种设备的安全准入,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必须经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严格特殊场所安全准入
(一)严格高风险作业场所人员准入。企业要合理控制高风险作业场所人员数量。严控劳动密集型涉氨制冷、粉尘涉爆企业作业人员数量,涉氨制冷企业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空调系统,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作业间,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煤矿矿井六大系统必须达到要求,避难硐室的位置、距采掘工作面距离和额定人数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地下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和开采规模要求核定井下作业人员数量。
(二)严格危险场所隔离。企业要严格落实危险工序隔离操作规定。金属冶炼企业人员休息室、更衣室等设施严禁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影响区域内,煤气柜与周边建筑物防火间距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装置区内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必须与生活场所分开,不得住人。
八、严格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
(一)严格高危行业领域人员安全素质准入。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必须具备化工专业知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职以上学历或化工化学类中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二)严格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人员职业和行业禁入。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人员职业和行业禁入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部门要提高对强化安全评估,严格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认识,加强源头安全风险管控,将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从事后查处向超前防范转变,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隐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涉及高危项目审批的工作流程,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机制。
(三)严格把关。各部门要切实强化安全评估的源头管控作用,建立健全高危项目联合审批把关机制,严格规范审批流程,不降低安全许可条件和标准,前移安全关口,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附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高危行业领域及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安全评估指导目录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环保厅
吉林省住房建设厅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