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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规划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法规处   时间: 2017-01-13 11:16

  第一条 为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在吉林市规划执法检查范围内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本局利用录音、录像方式及其他电子化手段,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一、规范、务实、高效、公开公正、全程透明,做到抽查随机化,过程可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四条 本局及具体规划监察执法部门要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确保监管依法有序,实现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结果等信息,约束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加强对监督检查权力运行的监督,实现检查权力“阳光下”运行。

  第七条 坚持讲求实效,随机检查不搞“一刀切”,要结合工作实际,从法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中梳理出推广“双随机、一公开”事项,并对不同的监管事项、监督对象采取差异化管理,切实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第八条 市局负责统筹规划监察执法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九条 本局应当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单位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检查人员资格限制等,通过市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逐步成为规划监察执法的主要方式。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依据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至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阶段,确定市场主体名录库,该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第十三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等次,结合日常巡检,每周至少保证一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执法力度,也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具体随机抽查事项可根据工作性质、检查事项特点对抽查数量、频次做出适当调整。可合并同时开展的,尽可能合并开展。

  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十四条 每年一季度之前,制定年度涉企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 实施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六条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也可以从本部门与所辖地区下级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实施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

  第十八条 规划监察执法部门应当在检查完成后,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告知、邮寄送达的方式。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检查结果后十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规划监察执法部门或市局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本局将根据线索进行下一步处理。

  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第二十条 在每年一季度之前,本局将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一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二条 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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