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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规程(试行)

来源: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 2013-07-25 10:34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和《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吉市国土资发2012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矿业权协议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协议方式依法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市)级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协议出让,由审批机关委托吉林市土地和矿业权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相关信息直接进场公开。

第四条 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适用的原则:

一、拟出让的矿业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求;

二、拟出让的矿业权应权属无争议,申请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对审批权限内协议出让的采矿权,在受理后需委托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公开、公示并确认;

四、交易各方在委托或申请前,需阅读、完全理解及确认《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和《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吉市国土资发2012215号)中所列的各项条款,并对自身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五条 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双方需提交的材料:

一、出让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委托书。

二、受让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公开、公示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原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证明;

(五)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证明。

第六条 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的办理程序:

一、接受委托。交易中心接受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委托,办理交易事项。

二、提出申请。采矿权人提交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公开、公示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三、审核受理。交易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无异议办理受理登记。

四、集体会审。交易中心集体会审,做出是否同意继续办理的决定。

五、公开公示。由交易中心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同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交易中心的交易场所公示交易结果,特殊情况的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缴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交易中心通知转让双方缴纳交易服务费,存入财政指定账户。

七、出具文书。交易中心出具公示结果认定书,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凭公示结果认定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

第七条  本规程为《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配套文件,与其具有同等效力,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1.吉林市土地和矿业权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办理流程图

    2-2.吉林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3.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公开、公示申请书

    2-4.矿业权交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矿业权交易委托书

    2-5.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结果公示

    2-6.采矿权协议出让交易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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