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不动产[2018]14号 签发人:于建文
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管理制度
为加强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管理,方便群众投诉,规范投诉处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中心服务水平,现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内容
群众对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过程中存在的依法登记、服务质量、办事效率、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二、受理方法
1、以口头、书面等形式直接受理群众投诉,对涉及事项重大者,应要求投诉人采用书面形式。
2、接受市长专线、市长信箱转来的群众投诉。
三、投诉处理工作要求
1、投诉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正当权益的原则。
2、受理人员受理投诉时,应礼貌、热情、细致、诚恳,并详细记录投诉内容、被投诉人姓名、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
3、受理人员对受理的投诉,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马上答复的,应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经调查处理后,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则,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追究处理,直至完毕。
4、受理投诉后,相关人员应密切配合,进行调查处理,本中心无法处理的,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5、投诉答复采取以下方式: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
6、投诉事项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归档有关资料。
四、投诉受理部门、投诉电话
(一)投诉受理窗口登记业务和权籍窗口权属和测绘成果业务: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
(二)投诉电话:69953819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8月30日
吉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 2018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1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