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吉市国土资监支罚字[2017]01号
吉林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7年 3月 2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于2015年5月至今,擅自占用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大绥河镇、搜登站镇及永吉县一拉溪镇土地1364723.22 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类和面积为:一般耕地998280.33平方米,林地205668.92平方米,园地12496.37平方米,建设用地86850.39平方米,河流、坑塘水面及未利用地26016.74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类和面积为;基本农田25673.99平方米,一般耕地8212.74平方米,园地18.3平方米,林地1505.44平方米),进行国道珲乌公路(G302)吉林至饮马河段一级公路工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及旁证材料;
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3、地类证明;
4、土地利用现状图;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我局已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告知),你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及其他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64723.22平方米土地;
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5673.99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罚款为641849.75元;
3、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212.74平方米一般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9元罚款,罚款为73914.66元;
4、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3平方米园地和1505.44平方米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罚款为4571.22元;
5、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98280.33平方米一般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罚款为6987962.31元。
6、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其他331032.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2元罚款,罚款为662064.84元;
以上处以罚款事项中,罚款共计8370362.7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15日内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市人民政府 或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 吉林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款账户
全 称:吉林市国土资源局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
开户银行:吉林银行船营支行。
账 号:9020340302000535。
注:缴纳罚款前到吉林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处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将罚款数额缴纳到指定账户。
联系人:王新普、祝英智
电 话:0432-62469042
地 址:吉林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街1800号)
(印 章)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