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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对破坏或移动保护区界标等行为的处罚

来源: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 2017-12-01 14:00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部门: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填表时间: 2015年5月29日
项目编码 GT-CF-021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破坏或移动保护区界标等行为的处罚
项目分解
 
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收费(征收)项目名称、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实施主体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机构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责任人
唐小平
    
实施部门
法规监察处、矿产开发管理处 办理时限 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查阅方式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咨询电话 043262469051 投诉电话 12336 是否涉密
行使职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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