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9月6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召开第24次党组(扩大)会议,会议以“理解与适用培训会”的形式,学习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引导全市系统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法治路径,研究部署在吉林市自然资源领域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景柱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用法律制度固化了前阶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用制度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会议强调,全市系统要深刻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立法精神和法律制度,扎实履行自然资源执法监管法定职责,积极配合公检法等机关共同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深入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会议要求,一是要将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纳入年度行业整治考核,将考核成绩作为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作为向市扫黑办及省自然资源厅推荐评选表彰以及约谈、通报的重要依据。二是要重点学习贯彻落实好第13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第14条“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及第15条“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三是要严格按照市扫黑办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围绕开展主题宣传教育,纳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范畴,重点领域专题宣传,“法律七进”,健全完善长效制度机制等5个方面做好宣传贯彻活动。
初审:唐小平 复审:周侗 终审: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