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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国土资源支持计划

来源: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 2016-07-01 09:57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吉林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国土资源支持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落实《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国土资源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6〕3号)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市脱贫攻坚国土资源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国土资源局      吉林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吉林市脱贫攻坚国土资源

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推进脱贫攻坚的重大战略部署,实施十项国土资源支持政策,切实保障全市扶贫开发项目及时落地,为我市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坚实的国土资源保障。

二、支持政策

(一)保障脱贫攻坚用地指标。优先保障贫困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安排县乡两级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确保扶贫开发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运用增减挂钩支持扶贫搬迁。市、县国土部门在组织增减挂钩项目时,要优先考虑贫困村庄特别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通过开展增减挂钩,推动扶贫开发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三)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用地服务工作。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厅的要求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扶贫开发项目用地服务工作。建立项目用地服务档案和用地审批快速通道,实行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全程跟踪、特事特办,确保扶贫开发项目及时落地。对于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扶贫搬迁安置项目,急需开工建设的,可以比照执行灾后重建有关用地政策。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支持,对贫困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扶贫开发项目,其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允许以承诺方式实行“边占边补”,在项目竣工前落实占补平衡任务。

(四)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按照国家供地政策相关规定,对贫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50%执行。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荒漠、荒草等未利用地的,对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按建设用地管理。

(五)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加强对贫困地区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的指导,多争取省级资金投入,鼓励贫困地区多渠道筹集资金,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做好201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作,抓紧2017年高标准农田建设前期工作,项目选址尽量选在贫困地区、严把可研论证、项目设计关,在设计规程范围内,以满足当地需求为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不断改善贫困地区农民和生产、生活条件。认真落实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开展的“补改结合”试点工作,提高耕地质量等级的地块优先安排给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争取贫困地区补改结合产生的高等级补充耕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易地占补平衡进行有偿流转。

(六)做好矿产资源勘查服务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加快对贫困地区开展的区域地质调查及公益性地质调查等项工作,提供相关的协调和服务;鼓励矿权人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勘查投入力度;对贫困地区新申请的探矿权项目,给与力所能及的积极支持和优质服务。

(七)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矿业经济。加快为贫困地区办理市级发证采矿权手续,加快为贫困地区办理上级发证采矿权核准上报工作,及时提供矿产资源信息资料和技术指导,引导有条件的贫困地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大力发展矿业经济。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和谐矿区建设,优先为贫困地区的矿山企业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通过及时办理相关矿业权手续,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矿产资源开发收益。

(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指导贫困地区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积极支持申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加大市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支持力度,鼓励贫困地区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九)加快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帮助贫困地区加快建立完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治理体系和应急能力体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公园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财政专项经费,对贫困地区地质公园建设、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申报和建设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认真落实省厅制定的相关政策,市局各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县(市)国土资源局要抓好政策落实的具体工作。要协同联动,形成全系统推动脱贫攻坚的工作合力。

(二)加强督导。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要把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实施的国土资源具体支持情况及时上报市局,市局将进行季度总结,并按时向省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局还将组成工作督导组,到现场调研督导,促进工作落实。

(三)严格监管。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运行监管机制,严格国土资源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竣工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突出加强资金监管,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尊重民意。国土资源扶贫支持政策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把群众愿意、满意作为前提条件,不得搞强迫命令,硬性摊派指标。群众不同意或意愿不强的地区,不能强行开展工作。在执行国土资源扶贫政策时,要确保办好事、不出事,经得起群众、历史的检验。

(五)加强宣传。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群众对国土资源扶贫政策、具体措施、方法步骤等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其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利用好各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扶贫的好做法、好模式、好经验,通过示范带动促进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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