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
第 1 条 为优化吉林市城市空间布局,实现城市产业的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更好地指导区域各项建设活动,特编制本规划。
第 2 条 本规划适用范围为金珠片区(L-1),位于吉林市北部,松花江下游,由松花江、富尔哈路、龙舒铁路、202国道、自然山体围合区域,规划范围内总用地共26. 883平方公里。
1.产业升级-----产业转移的主要承接地;
2.清洁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示范区;
3.经济新增长极--再造吉林工业的动力引擎;
4.舒适宜居-----新型城镇化示范小区。
第 4 条 按功能定位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分为八个区域:
1.产业转移承接区:定向承接哈达湾老工业基地转移的工业企业,如已建成的吉林晨鸣纸业、及将迁入的中钢碳素、中钢吉铁。
2.冶金园区:依托已建成的建龙钢铁,向下延伸钢铁产品链条,对其热轧板卷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
3.化工园区:依托吉林经济开发区及吉林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化学工业基础及区域已有化工基础,发展化工新材料产业。
4.装备制造园区:利用工业区冶金铸造等基础产业优势,外联内引,发展装备制造业和机械加工业。
5.物流园区:围绕金珠铁路站、202国道及区域铁路专用线,形成以公铁联动的仓储物流基地;
6.办公服务区:立足服务,建立一条龙服务体系,并展现区域工业文明。
7.新型城镇化示范小区:通过土地置换、生态镇构建、土地经营权转换使金珠镇农民成为城镇化的受益者,已建的金珠豫园、金珠馨园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成为新型城镇化示范小区。
8.公用配置区:本区域为已建成的、为区域配套服务的金珠污水厂用地。
第 5 条 工业区内道路为“方格网”式路网结构,道路按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分为四级。区域道路交叉口以平面交叉口为主,规划新建五处道路立交,预留2处公交首末站。规划道路总长58.126千米,详见附表二。
第 6 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管理服务设施分为二个层级,即市级设施:市级设施:金珠工业管委会;其它设施:综合医院一所,用地2.268公顷;农民新型养老院一所,用地0.42公顷。
第 7 条 给水工程规划:采用分质供水方式,生活用水由市政管网统一调配供给;工业用水由规划工业净水厂供给。
第 8 条 排水工程规划:排水体制采用分流制。污水排至金珠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雨水管道结合道路建设同步修建,就近分散排入区内西排河、泄洪河道及松花江中。有污染性的企业,应在厂内设置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第 9 条 供热工程规划:工业用汽以及生活采暖热源按市供热专项规划执行。
第 10 条 燃气工程规划:规划采用中压管网系统。
第 11 条 供电工程规划:.除企业自建变电站外,规划公用一次变2座,化工园一次变和冶金园一次变,容量为24万千伏安*2,每座占地面积1.5公顷;规划公用二次变4座,容量为4万千伏安*2,每座占地面积0.3-0.4公顷。现状66kv以上的架空线路都予以保留。500kv线路高压走廊宽度为70米,220kv线路高压走廊宽度为45米、66kv线路高压走廊宽度为30米。
第 12 条 通信工程规划:邮政局所结合公共建筑和服务半径进行建设。
第 13 条 环卫工程规划:按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执行。
第 14 条 消防规划:按消防专项规划要求配置。
第 15 条 防洪规划:本区域松花江必须满足吉林市松花江近、中期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标准,远期按200年一遇标准设防,力争结合道路建设,构成比较完整的防洪减灾体系。
第 16 条 人防规划:人防工程设施建设应与城市开发建设同步,配建标准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
第 17 条 抗震规划:一般建设工程按VII 度进行抗震设防,重点工程和城市生命线工程提高一个等级设防。规划的绿地、公园及工厂内的运动场、绿地等作为避震疏散场地。吉钢大路、珠江路、富尔哈、秀水街、202国道为城区避震疏散通道、松江区域内组团间主要避震疏散通道,其他道路作为辅助避震疏散通道。规划要求主要疏散通道两侧建筑倒塌后有7-10m的通道。
第 18 条 防化学灾害事故规划化学危险品运输路线共三条,分别为四间街、吉钢大路、202国道。规划要求建设应急处理设施,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救援系统、严格危险化学品存储和运输管理制度,减少城市化学灾害的发生机率.。
第 19 条 规划区域的绿地总面积347.40公顷,形成“一心、多带、多点”点线面结合的绿地系统。公共绿地由滨江公园、湿地公园和街头绿地共同构成,占地78.99公顷。防护绿地结合滨江(河)防护、道路防护、高压电力线防护设置,共268.41公顷。
第 20 条 规划所提出的不同类型绿地界线、规定的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是城市绿线管理和规划绿线的控制对象,应
第 21 条 本区域为二台子机场的净空影响区,区域建构筑高度以24米以下为主,构成区域城市天际线的基本高度。
第 22 条 .该区域工业企业建设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危险品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应作好其与周围用地的防护。公共建筑色彩以浅色为主,工业建筑以浅色以主,居住建筑为浅棕色、浅灰色为主,应注重群体建筑风格一致。
第 23 条 区域内松花江江段位于吉林市主要河流功能区三级区范围内,本区域水域水质目标为Ⅳ类。
第 24 条 区域吉舒铁路以西属于三类环境功能区:空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控制质量。
第 25 条 区域吉舒铁路以东属于二类环境功能区:空气、水、噪声、固体废物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控制质量,其中空气质量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控制;声环境质量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1类标准控制。
第 26 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 27 条 本规划控制容积率为街区平均容积率,实行街区开发居住用地为低强度使用区域,容积率为0—1.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一般为低强度使用区域,容积率为1.5—2.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物流用地及公用设施容积率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工业用地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08)确定。
第 28 条 .建筑密度控制:,居住地块建筑密度不小于25%,商业地块建筑密度为35%。工业用地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吉政发〔2012〕31号)的相关要求控制在40%及以上。
第 29 条 绿地率控制:居住地块及公共服务设施地块绿地率用地不低于30%,商业设施绿地率不低于20%。工业用地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吉政发〔2012〕31号)的相关要求控制在15%及以下。
第 30 条 建筑高度控制:工业用地建(构)筑物高度以不超过24米为主,局部建(构)筑物高度可大于24米,但应满足航空净空、防火、防空、抗震、气象台、微波通讯要求。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以及《吉林市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划(暂行)》的要求。
第 31 条 建筑退线控制:按照《吉林市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规定执行。后退用地边界建筑后退用地边界除应满足日照要求、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外,还应不小于规定间距要求的二分之一,且不小于5米。规划建筑面向绿线不设出入口的,可不后退绿线建设;面向绿化带设置出入口的建筑后退绿线距离不小于9米。
第 32 条 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其中最大退让距离为准。
第 33 条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纸及说明书构成。本规划由吉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序号 |
用地代码 |
用地分类 |
用地面积(h㎡) |
占规划建设用地比例(%) |
占总用地比例(%) |
|
1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35.90 |
1.52 |
1.34 |
|
其中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32.58 |
|
|
|
A51 |
医院用地 |
2.6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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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
社会福利用地 |
0.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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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B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11.94 |
0.51 |
0.44 |
其中 |
B2 |
商务用地 |
10.46 |
|
|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1.48 |
|
|
||
3 |
R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34.63 |
1.47 |
1.29 |
4 |
M |
工业用地 |
1580.84 |
67.14 |
58.79 |
|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162.26 |
|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1418.58 |
|
|
||
5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92.74 |
3.94 |
3.45 |
|
其中 |
W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67.32 |
|
|
|
W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17.51 |
|
|
||
W3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7.91 |
|
|
||
6 |
S |
交通设施用地 |
230.39 |
9.78 |
8.57 |
|
其中 |
S1 |
城市道路用地 |
227.68 |
|
|
|
S4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1.20 |
|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1.51 |
|
|
||
7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46.74 |
1.98 |
1.74 |
|
其中 |
U11 |
供水用地 |
15.69 |
|
|
|
U12 |
供电用地 |
15.90 |
|
|
||
U15 |
通信用地 |
0.50 |
|
|
||
U21 |
排水用地 |
13.11 |
|
|
||
U31 |
消防用地 |
1.54 |
|
|
||
8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321.52 |
13.66 |
11.96 |
|
其中 |
G1 |
公园绿地 |
47.10 |
|
|
|
G2 |
防护绿地 |
274.42 |
|
|
||
9 |
H11 |
城市建设用地 |
2354.70 |
100.00 |
|
|
10 |
E |
非建设用地 |
334.07 |
|
12.42 |
|
其中 |
E1 |
水域 |
17.62 |
|
|
|
E9 |
其他非建设用地 |
316.45 |
|
|
||
合 计 |
2688.77 |
|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