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引导高新南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改善民生,优化城市功能,最终达到城市品位升级上档之目标,并以此指导下一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特编制《吉林高新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称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区范围为:西、南两侧以松花江为界,北临恒山路,东至外环高速。总规划用地约为1856.3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753.08公顷)。
规划范围总面积约18.56平方公里。
第三条 本规划确定区域三大功能定位:吉林新兴汽车城,产业创新示范区、滨江都市生活区。
第四条 土地开发建设及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性指标执行。各类土地使用状况详见“附录1 土地利用汇总表”。
第五条 规划所确定的地块土地利用类别使用。土地使用性质分鼓励兼容混合使用,但不同使用功能的开发应满足国家对该使用功能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六条 按照《吉林市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对绿地率作如下规定:二类居住用地≥25%、居住、商业、商务混合用地≥20%、公共设施用地≥20%、工业用地≤15%、仓储用地≤15%。
第八条 本规划对建筑限高: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高度,综合考虑日照情况以及建筑防火规范要求,并符合微波通道等相关控制的要求。
第九条 本规划配建车位数量、建筑间距、建筑红线退让控制为实际建设控制指标,按照《吉林市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居住建筑墙面色彩宜与周边环境和部分已建拟保留建筑色彩相协调;公共建筑的建筑风格宜现代、明快,建筑色彩应与周边建筑协调,以浅灰或褐色为基调,配以白色线条等处理手法;小品设计宜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群的建筑形式与风格相协调,并按环境性质和尺度进行不同方式的布置。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道路红线宽度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片区内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交通组织等适当调整。快速路红线宽度45米,双向六车道;主干路红线宽度45~60米,双向四至六车道;次干路红线宽度25~30米,双向四车道;支路红线宽度12~25米,双向双车道。规划道路网长度约为82.38公里。
第十二条 本规划区给水由市政现状四水厂及规划六水厂供给。给水管网沿规划道路呈环状敷设,并需按消防规范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为120米,保护半径不超过150米。
第十三条 本规划区排水体制采用分流制。规划区污水经市政污水管道排至城市下游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雨水通过雨水管道及排水沟渠收集后就近排入松花江中,使规划区内雨水有组织排放。规划区建设应充分体现低影响开发技术,有目的地采用各种措施对雨水资源进行利用,将低影响开发纳入城市的雨水综合管理中。
第十四条 规划区电网采用220KV/66KV/10KV三级电压,新建2座公用66千伏变电站,结合开发建设实际情况设置10千伏开闭所。220千伏线路、66千伏线路高压执行相关规范。
第十五条 根据用户发展需要结合商业设施配置通讯设施,不独立占地。可在居住密集区结合配套公建规划新建模块局,容量3~5万门。移动通讯基站应根据传播环境、话务密度及规划区用地性质情况布局。规划按1-1.5公里服务半径和2-3万服务人口设置邮政所;规划建设有线电视分前端,每座分前端机房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规划区以天然气作为主要气源,引自南山街现状DN300中压燃气管道及规划的外环五号高中压调压站。供气管网采用中-低压二级供应系统,中压管网环状布置,双向供气。
第十七条 本规划区域热源为国电江南热电厂、东山供热中心。新建热力站每座占地面积100-2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本规划确定沿街建筑色彩基本以暖色为主,居住区沿街建筑基本以现代、简欧风格为主,滨水区域建筑必须注重细节设计。不同区域有不同的风貌特征。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由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规划内容的具体运用问题,由吉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一:名词解释和技术规定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地块:指被区域内主次道路和不同用地性质界线所划分出的城市用地。
4、用地红线: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界线。
5、道路红线: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用地横断面宽度的边界线。
序号 |
用地代码 |
用地分类 |
用地面积(公顷) |
占规划用地建设比例(%) |
|
1 |
R |
居住用地 |
484.17 |
27.62 |
|
其中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484.17 |
27.62 |
|
2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129.77 |
7.40 |
|
其中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10.26 |
0.59 |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0.9 |
0.05 |
||
A3 |
教育科研用地 |
116.15 |
6.63 |
||
A5 |
医疗卫生用地 |
2.16 |
0.12 |
||
A6 |
社会福利用地 |
0.21 |
0.01 |
||
A9 |
宗教用地 |
0.1 |
0.01 |
||
3 |
B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101.35 |
5.78 |
|
其中 |
B1 |
商业用地 |
61.97 |
3.53 |
|
B2 |
商务用地 |
35.56 |
2.03 |
||
B4 |
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2.34 |
0.13 |
||
B9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
1.48 |
0.08 |
||
4 |
M |
工业用地 |
568.65 |
32.44 |
|
其中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151.18 |
8.62 |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234.9 |
13.40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182.57 |
10.41 |
||
5 |
W |
仓储用地 |
61.8 |
3.53 |
|
其中 |
W1 |
一类仓储用地 |
61.8 |
3.53 |
|
6 |
S |
交通设施用地 |
266.06 |
15.18 |
|
其中 |
S1 |
城市道路用地 |
265.77 |
15.16 |
|
S4 |
交通场站用地 |
0.29 |
0.02 |
||
7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16.83 |
0.96 |
|
其中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13.41 |
0.76 |
|
U2 |
环境设施用地 |
1.26 |
0.07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2.16 |
0.12 |
||
8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124.45 |
7.10 |
|
其中 |
G1 |
公园用地 |
46.16 |
2.63 |
|
G2 |
防护绿地 |
78.29 |
4.47 |
||
9 |
城市建设用地 |
1753.08 |
100.00 |
||
|
H2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5.01 |
|
|
H4 |
特殊用地 |
4.5 |
|
||
E2 |
农林用地 |
93.36 |
|
||
10 |
合计 |
1856.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