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知道的不动产登记小常识
1、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必要要求,对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并授权法律、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做出规定。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通过立法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社会影响
从个人层面,对个人物权财产进行实质性保护,通过个人财产登记的方式实施保护,从法律上认可个人财产;从社会层面,明晰的产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从而推动社会稳定团结;从国家层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3、《条例》明确登记的不动产有哪些?
(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4、不动产登记类型
根据《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5、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是指能够说明与登记事项有关的他人利害关系的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登记时要换新证,没来得及换的旧本还有效吗?
《条例》全面实施要有一个过程。《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分散登记时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
7、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对四类违法行为除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收缴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外,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伪造不动产权利证书,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该罪的量刑标准:“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